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41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貳拾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誼因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6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3月30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之色情漫畫書20本,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政誼所涉散布猥褻物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9日以99年度偵字第106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9年3月30日以
99年度上職議字第4142號駁回再議後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嗣於100年3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4142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本件扣案之色情漫畫書20本(保管字號:99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64號偵查卷第49頁),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同上偵查卷第9至10、43至44頁),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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