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22號原告 黃聰德 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1,804元(參照100年度司執助字第2306號卷附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扣押股票數額狀),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9,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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