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 姜欽豪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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