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水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秀鳳
紀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62,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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