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債務人 林容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賴良茜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妁恩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保證人 林氷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民國(下同)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容德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1,030元左右等情(已加計加班費),有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債務人99年度9月至101年度5月薪資明細表及員工職務證明書足憑。另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0,000元,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440,00
0元,清償成數為57.90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之:
(一)債務人林容德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5歲及4歲,所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為11,000元,包括個人及2名子女之膳食、日用品、醫療費用等,未逾內政部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年最低生活費用參考標準。又債務人之配偶 段暉平 亦有固定收入,得與債務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乙節,亦經段暉平任職之竹林樓餐廳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可為證,可知債務人所列上開生活費用,依其家庭背景,尚屬合理,且為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所得及總值10,050元之股票外,別無他類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另其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15,151元,亦有卷附債務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再參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每月必要支出18,500元,與上開可處分所得間之差距亦僅271,151元,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40,000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且已明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可知債務人並無不得認可之事由。況債務人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亦由其胞姐林氷瑩出具願擔任此更生方案保證人之切結書,益徵債務人確有相當之償還意願及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26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2.保證人林氷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3.債務人應於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債權比例主動至遲於││每月26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000元,分6年共計││72期。││4.債務總金額:2,486,635元││5.清償總金額:1,440,000元。││6.清償比例:57.90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元)││金額(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6,165│19.55%│3,9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717│2.96%│59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2,304│6.12%│1,224│├───────┼──────┼──────┼──────┤│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28,312│13.20%│2,640││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8,542│6.78%│1,35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674│5.50%│1,10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495│4.89%│97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9,426│41.00%│8,200│├───────┼──────┼──────┼──────┤│合計│2,486,635│100%│20,000│├───────┴──────┴──────┴──────┤│參、補充說明││一、累計2期未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或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而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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