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明建林欽琮 之繼承人、 石欣弘 (原名: 石秀梅 )即林欽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明建、石欣弘(原名:石秀梅)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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