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81號原告 薛麗娟 被告 凃莊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但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本件被告 涂莊敬 因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368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則原告主張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事實既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卻具狀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與法未合,應予駁回。本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