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69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童伽善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童伽善與聲請人 邱春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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