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72號原告 楊佩姍 被告 潘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宥任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