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告 陳韻怡 被告 謝子溰 (原名 謝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