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良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1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柯良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195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3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而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上訴人至遲應於113年12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