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8號聲請人 吳長春 上列聲請人吳長春因與相對人 林煒儒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長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林煒儒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相對人林煒儒(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