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詹玫芳 債務人 李新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91,691元,及其中①1,064,235元②427,456元自民國①106年12月10日②
10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1.97%(註1)②
2.15%(註2)計算之利息,暨自①106年12月11日②10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註1:依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2.16%加年息1%計算,
計為年息3.165%;嗣後隨郵局利率調整而調整。借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息0.125%,債務人實際支付利率為借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目前為年息1.97%)。
註2:按債權人定儲指數利率第一年加0.61%,第二年加0.61%
,第三年加1.08%,第四年加1.08%計算之利息,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目前合計為年息2.15%)。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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