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32號聲請人 陳淳婷 相對人 陳品姍
陳晏儒 劉招文 劉楊票 張妤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亦有明文。再者,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經濟拮据,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並經法律扶助金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為此一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103年度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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