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404號原告 許秋民 被告 鄭許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原告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