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王秀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貿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美華 法定代理人 曹竣鋐 被上訴人即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曹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6,7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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