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徐美惠 債務人 李昆霖
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李昆霖、 李莉婷 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
1.新臺幣2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至121年3月21日止,每滿壹個月付本息一次。
2.新臺幣2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至121年3月21日止,每滿壹個月付本息一次。
(二)上開借款利率並分別約定按利率條款機動調整計算,且如借用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就遲延還本部份按當時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給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此皆有債務人訂立之借據可稽。
(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於104年10月21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按借據約定已屬違約,本金餘欠金額為3,389,897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清償。
(四)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及催收記錄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昆霖、李│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1.95%│││169379│莉婷││││││6元│││││├──┼───┼─────┼──────┼──────┼───────┤│002│新臺幣│李昆霖、李│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1.86%│││169610│莉婷││││││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昆霖、李│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379│莉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昆霖、李│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610│莉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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