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298號債權人 翁勳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湘 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卓湘薐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卓湘薐(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算是
否有誤?(因與退票日民國110年10月25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