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295號債權人 阮政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芸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