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張美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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