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李衍志 律師即 黃明進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明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