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36號原告里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重信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玉雲 訴訟代理人 吳振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擴張及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 陸佰叁拾 陸萬捌仟陸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肆仟零陸拾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尚應補繳貳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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