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補字第62號聲請人 趙翠玉 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錫弘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補正被繼承人黃錫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資料(遺產如係不動產應提出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