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債務人 張慧玲 代理人 謝杏奇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表明合法代理之委任狀。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3.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5.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5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7.債務人配偶及其子女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8.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9.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0.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104年7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1.說明債務人於104年7月至106年3月間任職小吃店之地點(含店名、地址、負責人)、內容及薪資結構,並提出證明文件。
12.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13.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原因,並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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