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賴立青 債務人翁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37,920元│106年7月1日起至│1.22%│106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