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宇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