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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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怡禎律師
蔡碧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審理後,均坦認犯行,無勾串共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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