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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