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四五號
原告甲○○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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