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立志許錫和許天雱許淑琴 、許淑珠、 許淑枝 等6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5,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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