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蔡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勝華│民國106年05│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8503元││月10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