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胡智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明宗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經辯護人於111年6月21日具狀本院,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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