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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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 許晉嘉 被告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