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坤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坤鳴因附表等四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坤鳴因犯附表等4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足堪信實,且核受刑人所犯附表之數罪,亦合於刑法第51條規定,應合併定其執行刑;惟因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既合併定其執行刑,即不得再予易科罰金之故,而無須再另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