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09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亦同此見解,可資參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黃欣怡、劉家昆、絲鈺雲迴避。惟查系爭事件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業於民國108年9月9日經裁定駁回,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復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案卷查明無訛。則系爭事件既已終結,其承審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聲請人以該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揆諸首揭說明,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昌義
法官劉育琳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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