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原告 劉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新永 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以甲○○、丙○○、乙○○、戊○○、丁○○為被告,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朱美麗 之遺產。惟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丙○○、乙○○、戊○○、丁○○之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已有未合;且原告復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具狀陳報被告丙○○於起訴前已死亡,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為確認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待原告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謝坤冀附件:
一、被繼承人朱美麗之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全體兄弟姐妹(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如上列繼承人其中有死亡者,應補正除戶戶籍謄本,及已死亡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戶籍資料。
二、被繼承人朱美麗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所有繼承人之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