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柯麗君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柯麗君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首開規定,自應向該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其逕向本院聲請再審,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恆吉法官吳進發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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