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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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900號再抗告人 黃志偉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駁回抗告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1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黃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法官鄧振球法官莊松泉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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