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謝世賢 被告 潘清豐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投交簡字第4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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