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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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隆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隆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隆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7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8月確定(下稱①至③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④罪);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下稱⑤、⑥罪);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⑦罪);上開①至④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
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⑤至⑦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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