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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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01號原告 邱義助 被告 江琪 (大陸地區人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義助與被告江琪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以106年度家補字第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是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素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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