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 陳冠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明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按:上訴人雖聲明原判決廢棄,惟原判決非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故似有誤載,在此僅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價額計算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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