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志宏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5月7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院心證已明,並已完成判決書之製作,自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愷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