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郡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96年8月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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