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87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陳家昱債務人 林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新台幣)│償日止│(年息)│├──┼─────┼───────┼────┤│001│82,780元│94年11月26日起│18.25%││││至94年12月25日│││││止││││├───────┼────┤│││94年12月26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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