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