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木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彭木生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木生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即因受有腦出血併腦水腫、顱骨骨折、氣胸、左側鎖骨骨折嚴重顱內出血等傷害,目前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長期照護,目前身體呈現半癱瘓狀態,意識時好時壞,惟均無法言語及表達己意,尚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業據其子 彭煌崴 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104年3月31日診字第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足憑,被告亦因此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1號裁定為監護宣告,選定其子彭煌崴(原名 彭維翰 )擔任監護人,有該民事裁定一份存卷可按,足認被告彭木生現已因疾病無法為有意識之口語溝通,表達自我意見,且行動上有所不便,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彭木生能到庭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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