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美津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補正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