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榮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榮成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30,050元。惟查聲請人之債權請求權乃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行使之法定代位權,自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務人,始對於債務人發生效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已有通知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5年12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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