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計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2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被告就其中竊盜犯行部分自白犯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竊盜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計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就其中竊盜犯行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就該竊盜罪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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